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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新公告:拟支持上网服务场所开发电竞等业务

2020-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今天发布了公告,就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一事发布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提到要“鼓励上网服务场所提升服务能力,开发商务培训、拓展训练、电子竞技、旅游推广、快递寄存等业务”。

公告原址:点击查看

文旅部新公告:拟支持上网服务场所开发电竞等业务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leshangwang@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称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称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普遍好转。但也存在新业态缺乏监管、部分场所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开展上网服务行业“证照分离”要求,深化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准入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一)落实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准入政策。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工作;取消上网服务场所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取消申请人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我国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3个工作日。

(三)巩固扩大长效机制试点成效。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及政策,并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允许试点地区取消筹建环节。申请人申请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前,可以自愿向营业场所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仅提供建议、提醒等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作为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二、规范新业态发展

(四)加强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以提供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其中,单独设置上网服务区域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配置独立的消费者登记系统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该区域。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推进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五)加强自助式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对在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上网服务设备供消费者自助上网的分布式经营场所(简称迷你网咖)实施备案管理。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迷你网咖经营单位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并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发系统供在线备案和查询。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落实实名认证等要求,并在设备显著位置标识备案编号、“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字样以及12318举报电话等信息,落实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要求等。对未备案的,应提醒并帮助其履行备案程序;对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深入推进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六)鼓励上网服务场所提升服务能力。支持上网服务场所开发商务培训、拓展训练、电子竞技、旅游推广、快递寄存等业务,引入电子图书馆、网络课堂、群众文艺、社区教育、非遗传习等项目,为周边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众创空间”、电子商务、公共文化等服务。上网服务场所兼营其他服务项目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七)鼓励完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长效机制。鼓励各地依据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规定,探索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为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上网服务场所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八)推进场所服务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落地实施。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服务等级评定》(GB/T 36746-2018)及其实施细则的指导,支持服务等级评定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各地要将上网服务场所等级评定结果与分级分类执法监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电子商务合作以及开展电子竞技培训和比赛等相结合,进一步推动上网服务场所改善经营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增强行业发展活力与后劲。

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九)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全面排查。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对具备设立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缺乏基本设立条件尤其是安全状况恶劣的,要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将相关情况通报电信管理机构,确保停止接入互联网服务等措施的落实。加强“云电脑”“云机房”监管力度,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确保网络内容安全。

(十)依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坚持日常巡查和网络巡查相结合,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以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为重点,严厉查处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多次接纳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规避实名认证措施等行为。广泛发动群众、行业协会及“五老”义务监督员等,加强对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举报。

(十一)完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接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快推进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接入工作,支持本地区技术监管措施建设,持续扩大接入地区范围和重点上网服务场所接入数量。充分发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二)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改做他用、人员设备已清空或场所使用权丧失等确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标注清理,并联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履行注销登记及备案等手续。无法取得联系或当事人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告后,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协同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好分析研判,发现问题及时稳妥处置。加强对违法违规场所的约谈力度,对连锁加盟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约谈通报总公司,督促其强化内部考核,建立惩戒机制。

(十四)完善信用监管。落实《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信用约束,让违法违规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上网服务场所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推进协会建设。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完善上网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提高上网服务行业的职业化水平;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和落地实施,加强行业自律和正面引导;完善行业数据监测工作,为企业经营活动和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分析与支撑。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10月23日